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之一,自民國一○五年三月一日起,遺屬年金得追溯發給請領之日前五年的給付。

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表示,遺屬年金具有長期保障遺屬經濟生活性質,但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者多為年邁長者、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者,常因經濟或資源上的相對弱勢造成資訊落差,致未能即時提出申請,等提出申請時已無法追溯補發年金,造成給付權益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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